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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付款凭证在这行不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9:03 天津日报

  胡然徐霄

  原告方:你欠我1万多运费没付被告方:不给钱,你能给发票吗?

  法院认定:国际海运货运代理业务中先开票后付款属正常现象判令被告如数支付运费

  本报讯(记者胡然通讯员徐霄)众所周知,发票是一种付款凭证。但是,天津海事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方虽然拿出了发票,称自己已向原告结清了所有海运费,但法院仍认为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判令如数支付货运代理公司海运费1万余元及相关费用。

  开具发票:能否证明运费已付?

  此案原告是本市一家货运代理公司,被告是某物流配货中心和该中心的负责人郭某。去年6月,配货中心委托原告代理出运一票货物,起运港为天津港,目的港为台湾高雄港。原告接受委托后代为向承运人天津海运公司订舱,货物配载后,现货物已安全运达,海运费为1425美元和1765元人民币。

  被告是否按约定如数付清上述款项成双方争执焦点。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无故拒不付费,已构成违约,且配货中心是被告郭某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郭某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偿还责任。被告配货中心则答辩称,该中心去年6月9日已经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运费,并取走了发票,该中心不欠原告任何款项。

  法官说法:先开票后付款属正常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被告的答辩,判令其如数支付海运费。主审法官李增强表示,一般来讲,发票具有证明款项已付的作用。但在国际海运货运代理业务中,海运费的结算货币为美元,而我国又对外汇进行严格管制,货主向境内货代公司支付国际海运运费及相关费用时,应持国际运输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由此可见,在国际海运货运代理业务中,出现先开票后付款的现象也属司空见惯。此外,此案被告配货中心持有的海运费发票,对于其付款而言仅是间接证据,在被告配货中心未提供任何运费支付凭证的情况下,不能推定运费同时已付清。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1千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本案运费1.3万余元,不属于可以现金支付的范围,因此被告配货中心称已支付现金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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