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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鹤花生油还是“不合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9:24 东方今报

  千禧鹤花生油“涉嫌掺假”事件再起波澜,本报记者赴京送检“千禧鹤”,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表明——

  “65元”是什么概念?如果你花钱“物有所值”,肯定没意见。可如果你花65元钱买一桶花生油,结果这桶“纯正”花生油“掺有其他植物油”,你会怎么想?这不,这事让郑州市民刘先生碰上了,他花1000元钱请专家检验的结果是“不合格”。

  2月2日,本报以《“千禧鹤”花生油“涉嫌掺假”?》为题报道此事后,引起市民强烈反响,政府相关部门也立即回应,对该品牌花生油多次抽检,公布检验结果。2月3日、5日和7日,本报又跟踪进行了报道。

  然而,作为河南省权威检验机构的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同一品牌、同一生产日期的花生油,却出具了截然不同的《检验报告》。

  合格?不合格?掺假?没有掺假?本着对老百姓负责和对厂家负责的态度,本报记者化名前往千禧鹤生产厂家——河南省康大油脂有限公司,购买5桶千禧鹤花生油(其中4桶为2005年2月1日生产的),赴北京请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是“不合格”。缘起消费者送检产品“不合格”

  2005年1月17日,刘先生从郑州市纬五路思达超市内买了两桶千禧鹤食用油,其中大豆油37元,花生油65元。令他想不到的是,这两桶油竟然掀起了轩然大波。

  据刘先生介绍,因为感觉买的油颜色不对劲,他就拎到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下称“省粮油检验站”)。两桶油检验费1000元。1月28日,该站出具了《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在“样品包装完好”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34-2003》,“该花生油中掺有其他植物油”,结论为“不合格”。1月31日下午,刘先生来到报社,带来了那份《检验报告》。记者在报告中看到:“产品名称:花生油(压榨);规格型号:5L/桶;商标:千禧鹤;样品等级:一级……生产单位:河南省康大油脂有限公司;原编号或生产日期:2004年9月25日;检验项目:酸值、花生油含量……”在“检验结论”一栏赫然写着“不合格品”。

  为核实此事,1月31日,记者专门赶到省粮油检验站。据该站两名工程师介绍,这油对人体无害,但商家利润剧增。按行业规定,油桶上只要标明“花生油”就绝不能掺其他油,否则就是违反国家标准。调查质监部门送检产品“合格”

  2月1日,带着刘先生提供的《检验报告》,记者来到省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总队。有关人员当即表示,去厂家抽样送检,根据检验结果作进一步处理。

  当天下午,记者和稽查总队四队队长张林玉等人一起,到河南省康大油脂有限公司的仓库抽取了5升装千禧鹤花生油两桶,并送往省粮油检验站。这两桶油均为2004年12月9日生产,一级压榨。

  两天后,省粮油检验站快速出具《检验报告》,结论是“所检项目合格”。检验标准“GB1534-2003”,和刘先生1月19日送检时依据的标准一样,检验指标也是“酸值和花生油含量”。

  而据记者了解,最先向“千禧鹤”叫板的刘先生送检花生油,整整等了9天才出结果。对此,省质监部门一负责人解释,本报连续报道此事后,他们本着对消费者和厂家负责的态度,特意请检验站加快了检验速度。

  2月3日上午,郑州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到纬五路思达超市抽取千禧鹤花生油7桶,现场封样并送检,均为2004年9月25日生产。一天后,省粮油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结论是“酸值和花生油含量全部合格”,不掺杂其他植物油或香精、香料。

  拿到报告后,2月5日下午,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面对省内数家媒体,就千禧鹤花生油质量追踪情况予以通报。记者看到,这份报告与刘先生所持报告单上的检验机关、检验产品、受检单位、生产日期、检验依据完全一致;且同样是“5L/桶”“样品封存完好”。可检验结果截然相反:刘先生送检的千禧鹤花生油“掺有其他植物油,不合格”;而郑州市质监局送检的花生油“合格”。

  新闻通气会现场,河南省公证处工作人员王自强和王晟还宣读了《公证词》,大意为:郑州市质监局此次对千禧鹤花生油的“抽样、封样、送检过程自始至终在公证员监督下进行”。说法花生油不纯就是不合格

  2月17日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杨女士。她说,特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说明样品“肯定不是纯正的花生油”。以下为通话记录:“您好!《检验报告》中‘此样品不符合脂肪酸组成特征指标,酸值项目合格’是什么意思?”“如果是纯正的花生油,它应该具备国家规定的花生油指标,在GB1534-2003规定范围之内。现在有几项检验结果在范围之外,说明油里有其他成分存在。”“那是不是说……油里可能掺有其他植物油呢?”“对,就是掺有别的东西,这绝对不是纯正的花生油。举个例子,你说小白兔长什么样?必然是大耳朵、红眼睛,但现在没有耳朵了,不符合小白兔的‘特征’,你说它是兔子吗?”“您的意思是——”“我们作结论时,不会写明它是或者不是纯正花生油,但我可以给你解释,既然‘特征’不符合,这桶里就不是纯正的花生油。”“您是说这油‘肯定不是纯正的花生油’?”“你仔细看看《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中有几项都在国家标准之外,它肯定掺了其他油。我估计掺的油比花生油便宜。”2月22日下午,据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王郑平介绍,一般情况下,“品种差异”和“人为掺杂”都可能导致花生油不符合“特征指标”。但就这次送检的情况来看,很可能是人为掺杂,因此“可以理解为里面掺杂了其他油”。王郑平告诉记者,违反国家标准,就是不符合“特征指标”,既然不符合“特征指标”也就是说,千禧鹤花生油不合格。声音商家不能赚昧心钱

  自2月2日以来,本报千禧鹤花生油涉嫌掺假的见报后,引起了市民的强烈反响。

  宋先生是《东方今报》订户,他很关注事态进展,所有报道一篇不落看完,他的感觉是:中间肯定有猫腻,要么是厂家掺假,要么是那个消费者捣蛋,或者那桶油是假冒伪劣产品。

  在某机关工作的王先生说:“商家挣钱要挣得光明正大。如果真掺了其他植物油挣昧心钱,那商家就太不厚道了。”

  郑州市民刘女士气愤地说:“如果像‘千禧鹤’这样的名牌、免检产品还掺杂使假,损害老百姓的利益,我想,他们失去的不仅是信誉,更是广阔的销售市场。”刘女士认为政府部门一定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为老百姓利益着想。疑惑送检人不同检验结果不同?

  同一个检验机关,同一批次千禧鹤花生油,为什么送检人不同,检验结果就不同?记者不断接到询问“最后结果”的电话。作为“千禧鹤”生产厂家,河南省康大油脂有限公司有何说法呢?

  2月2日下午,该公司营销中心主任胡文卓告诉记者,他们对刘先生的送检样品持怀疑态度,“(送检的)这桶油从哪里买的?是不是我们的油?”

  2月3日,河南省康大油脂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素安也专门找到记者。她一再声称,该公司生产的系列食用油,是河南省唯一一个食用油国家免检产品,他们一定要维护品牌形象,严格按标准生产,不可能有掺杂使假行为。“我们是投资上亿元的大企业,不会因小失大,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周素安说。

  而省粮油检验站副站长、高级工程师李淑芬分析,同一批油出现两个不同检验结果,存在几种可能:可能这桶千禧鹤花生油确实掺假,也可能刘先生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还可能有人从中做了手脚。较真记者赴京送检——“不合格”

  为了解事实真相,2月1日下午2时,记者来到河南省康大油脂有限公司,谎称在科技市场上班,春节快到了,单位老总派自己来买油发“福利”。4时左右,记者化名以每桶63元的价格购买了5桶千禧鹤纯正花生油,其中4桶明确标明为当日生产。康大油脂有限公司出具发票一张,号码“00068907”。

  3日后,记者带着其中一桶千禧鹤花生油,挤上了去北京的火车,请全国最权威的油脂检验部门——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

  2月6日,该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并用特快专递寄给本报。在这份编号为“NO:委250122”的《国家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写着:“样品名称:纯正花生油……商标:千禧鹤;生产单位:河南省康大油脂有限公司;样品等级:一级(压榨)……原编号或生产日期:2005年2月1日;检验依据:GB1534-2003。”“检验结论”一栏则写明:“按照GB1534-2003标准判断,此样品不符合脂肪酸组成特征指标,酸值项目合格。”

  按记者要求,该中心对“脂肪酸组成和酸值”两项进行检验。其中,酸值“检验标准:小于或等于1.0”,检验结果为“0.5”。“脂肪酸组成,%”细分为棕榈酸、硬脂酸、油酸、亚油酸、花生酸、花生—烯酸+亚麻酸、木焦油酸等8个小项,其中两项不符合国家标准,分别是“油酸,检验标准为35.0~67.0,检验结果是34.8”,“花生—烯酸+亚麻酸检验标准为0.7~2.0,检验结果是3.6”。

  为确保公正,本报除派记者亲自赴京请权威机构检验外,2月16日,记者还将在康大油脂购买的一桶2005年2月1日生产的千禧鹤花生油送到省粮油检验站。

  昨日上午,记者拿到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品”。在所检项目中,“酸值”检验结果“合格”,“花生油含量”检验结果“不合格,该花生油中掺有其他植物油”。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省粮油检验站未直接在报告上写明千禧鹤花生油的“生产单位”,而是在“备注”栏写明:“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据送样者提供本样品在河南省康大油脂有限公司购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11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34-2003》中明确规定:花生油中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河南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规定,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一种。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或者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一至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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