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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逼人自杀,反思探讨何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9:24 沈阳今报

  唐斯佳

  黑龙江省绥阳林业中学高三女生迟明两次月考成绩排在后几名,按照该校《高中学籍(留级)管理制度》的规定,高三学生月考中的最后几名要被劝留级或离开学校,不允许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不愿留级的迟明在巨大压力下选择了放弃生命。1月14日,还不满19岁的迟明卧轨自杀,幸亏火车司机刹车及时才保住了她的性命,但其左腿不得不截肢。对此,绥
阳林业地区教育局局长张纯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也在反思,该制度值得探讨。”(2月23日《中国青年报》)

  众所周知,参加考试是每个学生应有的权利,学校根本无权予以剥夺。然而,面对这一“冒天下之大不韪”的“高三留级制度”,有关教育部门居然“还在反思”,还只是说“值得探讨”。难道此前,我们类似的反思、类似的探讨还不足以让这一制度寿终正寝吗?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此前类似强迫学生放弃考试的事件接连发生,其实它早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专家们的反思和探讨。去年6月,广东从化市神岗镇神岗中学为了达到市教育局规定的高中阶段升学率要求,居然动员初三年级160名成绩比较差的学生“主动”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不参加当年中考(2004年6月4日《广州日报》)。目光再往前移,2003年5月,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中学初三年级的乔春燕,也因为被迫放弃中考,以一瓶鼠药结束了自己年仅15岁的生命(2003年5月12日《南方都市报》)。当时,这些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人们纷纷对此现象进行反思,并探讨这种做法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而那时,各相关教育部门也纷纷表示:“考试是学生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有关规定,是谁也剥夺不了的。”

  然而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些经媒体曝光过、经人们反思过、经专家探讨过、经实践证明过并不可行的制度,为何还能延续到今天,而且又一次把学生逼上了死路?此时此刻,我们再去反思、再去探讨学校强迫学生放弃考试的深层次原因只是毫无意义的重复。我们所缺少的,正是把对这些“失误”的反思结果上升为对具有普遍训诫作用的制度。试想,如果2003年湖北省丹江口市那一事件发生后的反思结果能够上升为具有普遍训诫作用的制度,那么又怎么会有后来接二连三的类似事件呢?

  记得马克思曾经回答过这样一个提问:最不能原谅的错误是什么?马克思答道:第二次犯同样的错误。如果模仿着问一句:最不值得的反思是什么?答案无疑就是:再一次反思同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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