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警惕环评中的民意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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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9:33 中国环境报 | ||||||||
近日,有关媒体报道,由于一条高速(隧道)公路将从深圳市某小区附近通过,而且在距该小区180米处将建一排放汽车尾气的隧道口,该小区住户们认为,未来自己的家将整日被有害气体笼罩。可环评单位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称,即便在离隧道开口最近的学校和小区,空气质量都不会超过二类标准。居民们在质疑该环评公正性的同时发现,原来,约有20万居民会受该项目影响,但该项目的环评仅做了50份环评调查问卷。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按照这一规定,这个可能影响居民们环境权益和生活质量的隧道建设,理应征求小区居民们的意见,这种意见应来自具体的环境影响对象,作为专业机构环评的有益补充。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但遗憾的是,正如环评单位所解释的那样,法律只规定做公众调查,但没有规定应该做多少份调查,所以环评机构可以只发50份的调查问卷,就算完成了对公众征求意见的程序。但是,20万人怎么可能通过50份问卷了解这个项目?20万人的意见怎么可能通过50份调查问卷被表达? 公众参与权实现的前提是享有知情权,但法律条文中同样没有规定由谁、采取什么方式将项目信息公布于众,因而公众参与环评仍有不少问题待解决。 以上法律漏洞极易导致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旁落。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绝不能离开了公民的参与,绝不能无视公民的切身感爱,更不能无视公众的意愿。笔者吁请有关部门修正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用制度保证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在实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