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物公司”现身福建泉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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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9:45 华夏时报 | ||||||||
“寻物公司”现身福建泉州有偿替人寻找失物或亲人只有失主没有“拾主” 拾金不昧是社会美德,但一家计划在泉州开张的“寻物招领服务公司”却在挑战着人们的这一传统观念,这一市场产物刚出现即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记者2月22日接到一读者来电,称其在街上得到一张名片,上面赫然印着“泉州市失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泉州市工商部门对此类公司能否注册尚无定论。生意寥寥少人联系筹划这家公司的尹先生来自江西,在泉打工已有3年。他告诉记者,名片是他两天前分发出去的,一共发了200张,主要发给环卫工人、摩的司机、三轮车夫和出租车司机。尹先生坦言,这个赚钱的点子刚学到手不久,其眼下的想法就是投石问路,试探一下这个特殊的市场是否供需两旺:所谓需求,就是得有人委托寻找失物;所谓供给,就是拾到失物者愿意以失物交换一定的报酬。要做成这生意,上述两者缺一不可。 遗憾的是,两天来,尹先生只接到3个电话,且全是失主,没有一个是“拾主”。尹先生对此也无计可施。 各方意见众说纷纭有关法律界人士说,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即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当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20%至30%酬金,遗失物价值难以计算的,应当支付相当数额的酬金。这部法律的出台,也许将为寻物公司正名。 然而,也有不少市民认为,拾金不昧原本就是传统美德,凭什么要收费?即使要收费,标准又该如何定?当前世风日下,拾到失物不还者大有人在,失主的数量注定要大大超过“拾主”,市场成功的交易量过少,寻物公司将难以生存。 一些市民甚至直言,一些失物很难判断是偷的还是捡的,在此情况下,给予“拾主”一定的经济报酬,有可能就是纵容包庇犯罪。据《泉州晚报》(来源:华夏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