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与人生子 前夫获赔两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10:38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新华社合肥2月23日专电(丁金分)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婚内偷偷与其他男子生育一子的刘某被判赔偿前夫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及其他损失14600元。 刘某与程某原系夫妻,1997年,刘某在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199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儿子随刘某生活。2003年双方为子女探视问题再起纷争,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刘某在与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存在过错,给程某造成精神伤害,应予赔偿精神抚慰金;另程某为该子所花费用应由刘某予以返还和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