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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动车无责事故最高赔偿不超过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20:35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2月24日电(记者季明)2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规定“无责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所谓机动车无事故责任,是指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在此类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超过强
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将得到减轻。具体而言,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解释说,按目前上海城镇居民伤害致死平均40万元的人身赔偿标准,今后如果在上海发生机动车“无责”交通事故致死案,机动车驾驶员大概要承担40万元减去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10%,即3.6万元赔偿金额。如果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或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新的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凡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都适用此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钰说,上海对于“机动车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既强调机动车一方要承担严格责任,也强调了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规也应承受相应的损害后果,力求通过对双方责任的合理分配,最大限度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进而达到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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