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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政策让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7:47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医保结算中心了解到,市政府关于解决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已出台,2005年4月1日起执行。《意见》对困难职工如何参加医疗保险作出详细的政策性规定和解释。

  哪些企业为“困难企业”

  困难企业是指市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所直属的未参保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集体)企业:1,已破产司法终结的;2,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已经正式行文,企业开始实施关闭的;3,因经营困难已停产一年以上的;4,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又难以为继,濒临破产的;5,其他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

  哪些企业需缴“医保调节金”

  凡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3%的用人单位,在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3%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调节金后,在职职工可按下列办法参保:1,按本市现行规定;2,有一定缴费困难的企业,可按《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缴费参保,即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费,全额计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企业初次参保时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启动资金。3,一次性缴纳10年医保调节金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测算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困难企业部分参保资金 需主管部门解决

  主管部门或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必须解决不低于所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二分之一资金,其余由企业解决。有关单位或企业可采取以下办法筹资:1,主管部门或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可将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解决困难企业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调节资金;2,主管部门或国资授权经营公司的其他资金资助;3,其他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议定的筹资办法。4,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调节资金确有困难的,首次缴费不低于应缴款的60%,其余部分经国资授权经营公司提供担保后在两年内缴清。(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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