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民政对象下月起享医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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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8:27 天津日报 | ||||||||
刘平 本报讯(记者刘平)昨日记者获悉,从今年3月1日起,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简称民政代管退休人员)、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简称无军籍退休人员)和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简称军队退休人员)将获得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内容包括:一、民政代管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和军队退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享受公务员医疗费补助。二、各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统筹基金上年度实际支付全市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和人均个人账户注资额为上述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三、民政代管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和军队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关于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的通知》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四、民政代管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和军队退休人员的参保手续、转外地住院就医和门诊特殊病费用报销等,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五、民政代管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和军队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医药费报销和公务员医疗费补助仍由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