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我市出台相关规定 抑制房价大幅上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8:32 温州新闻网

  温州新闻网2月25日消息: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效抑制当前商品房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势头,昨天,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转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销售和转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对2005年1月份我市出台的加强商品房管理意见做了相关细则的规定。

  可售房源:公开信息公开销售

  该通知要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将公开可售的房源信息报温州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备案;突出强调了房源信息应包括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名称、楼盘名称、地点、房屋类别、总房源面积、可供预售的房源面积、自留房源面积、拆迁安置房源面积、物业管理房源面积、社区配套用房房源面积、公建配套用房面积、总幢数、幢号、层数、室号清单等。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自留房源、拆迁安置房源和其他不可售房源外,可供销售的房源应全部公开销售;同时要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的前三天,必须通过房管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预售时间和地点。

  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得转让

  该通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温州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强调商品房的销售合同不得转让,如果商品房的预购人要求退房,应与开发商达成一致之后,签订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书面协议,并持原备案的合同书及相关材料,向温州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手续齐备之后,该房源才能重新公开销售。

  该通知要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公开的可售房源,如果购房人要求购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的购房要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留房源,如果需要进行销售,应向房产管理局重新申请,经过确认公示后,方可进行公开销售。

  期房:不得公开房源信息

  同时,该通知明确规定,从2005年3月1日起,不得公开商品房期房房源信息;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代理商品房销售合同权益转让业务。对于违反商品房预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按照该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或视为不良行为。(温州日报记者佳玮吴敏)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团团圆圆
正月十五闹元宵
东方美女
迷人风情性感姿态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