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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课堂⑿: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8:5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农民工接近一亿人。他们已经成为我国职工队伍的新成员,农民工的权益理应得到相应的保护。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堪忧,农民工工资长期被拖欠,职业病屡屡在农民工身上发生,农民工被搜身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农民工权益保护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最薄弱环节。

  在现代社会中,谁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呢?

  首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针对当前农民工入会率极低的状况,重要的是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建立农民工自己的“家”。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精神,凡在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从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论户籍关系在哪里、用工形式如何、就业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农民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工会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其会籍由用人单位工会管理;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务公司已经成立工会的,农民工可参加其工会组织,并由劳务公司工会把这部分农民工会籍关系转接到用工单位,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公司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工会要依据事实劳动关系,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跨省劳务输出地工会已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的,由输出地工会向用工单位转接会员组织关系。由工会来代表和反映农民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真正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其次,政府应通过履行其职责来管理和引导农民工。正像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的那样:“要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的流动,依法加强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保护农民工权益亦是全社会的责任。要摒弃歧视农民工的不良心态,要重视保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这不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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