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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03年10月起执行属地地区性补贴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9:30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记者 雷立清

  本报讯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近日通知,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属地地区性补贴标准。据悉,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10月起已执行属地地区性补贴标准。

  据悉,地区性补贴是指各市、县自行出台工资性的地区补贴、提租补贴和考勤奖项
目。

  通知要求,从省直在榕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10月实行“同城待遇”政策起,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当地规定的地区性补贴标准,即单位所在地在设区市所辖城区的,按所在设区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地区性补贴标准执行;单位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的,按所在县(市)地区性补贴标准执行。省政府及省直部门派驻省外办事机构执行省直在榕单位的地区性补贴标准。

  另外,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9月底以前已实际执行的地区性补贴,高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性补贴标准部分单列为“待归并补贴”,暂予保留。2003年10月以后,随单位所在地提高地区性补贴标准和省统一出台调高津贴标准时逐步予以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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