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强令改判无罪者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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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9:34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 ||||||||
合肥讯 今年春节,安徽阜阳的储士彬老汉无心过年。他在忙两件事:一是为精神恍惚的儿子储怀刚找医生看病;二是找律师写申诉材料,继续为儿子这起曾被判决无罪却无法执行的官司讨说法。 “偷”出来的判决书
1月11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储怀刚的上诉,维持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原判。闻听判决,这个在看守所被关押了1年多的年轻人高喊:“我是无罪的!” “无罪”并非仅仅是储怀刚的一面之辞,而是确曾得到法院的认可。去年9月10日,阜阳中院的一份判决书认定,颍泉区法院的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予以撤销,判决储怀刚无罪。不过,这份判决书至今未能公之于众。事实上,如果不是父亲无意中在阜阳中院发现了它,储怀刚甚至不知道他曾被判无罪。 两年前,因建阜阳电厂,储怀刚的修造厂被拆迁,因为对拆迁补偿不满,储怀刚开始背着拆迁录像,赴合肥和北京上访。同他一起上访的还有十几个当地农民。结果到了北京之后,远远便在信访办门口看到了镇上的一名干部,于是赶紧走开。“我其实连信访办的门也没进去。”储怀刚说。2003年9月12日,上访无果返回阜阳的储怀刚一下火车便被当地警方抓获。据储怀刚介绍,警方开始给出的理由是“胡乱跑”,后来则变成了“偷税”。3个月后,阜阳市颍泉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储怀刚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 储怀刚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中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04年6月2日,颍泉区法院再次审理该案,仍以偷税罪判处储怀刚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储怀刚仍不服,第二次提起上诉。8月27日,阜阳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储士彬事后有天来到法院,时间尚早,合议庭办公室空无一人。储士彬发现办公桌上放着一叠文件,他瞄了一眼,看到儿子储怀刚的“判决书”,最后一页赫然写着“无罪”。看看左右无人,储士彬揣起判决书,悄悄走出法院。他先找到一个复印店,将原件复印了一份。想想后,又觉得不放心,便找到一个照相馆,将判决书最后一页上的大红印章照出来。事后他又到法院把判决书放回原处。 政法委强令改判有罪 储士彬高兴得太早了。一直到现在,他也没领到这份盼望已久的判决书。事实上,仅就结果而言,这份判决书至今也没有产生作用。 未能生效的判决书文号为“ 2004 阜刑终字第203号”下称“203号判决书”。这份法律文书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储怀刚犯偷税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予以撤销,判上诉人储怀刚无罪。在203号判决书出来不久,同样就储怀刚偷税案,阜阳中院又作出了一次截然不同的裁定,而裁定书的文号竟然与储士彬“偷”出来的判决书相同,但并未像前者那样判储怀刚无罪,而是将此案第二次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同一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为何出现两个完全不同的结果?据消息人士透露,这与一份来自阜阳市委政法委的文件有关。2004年10月26日,阜阳市委政法委向阜阳中院发去了一份特殊的文件。文件题为《储怀刚偷税案的反馈意见》。 文件说,根据颖泉区委政法委政法2004第34号《关于审理储怀刚因涉嫌偷税一案的情况汇报》,市委政法委于2004年9月30日召开案件协调会,与会人员经认真讨论,分析案情,认为如对储怀刚宣告无罪,将对阜阳的稳定、电厂的建设及处理善后工作带来困难。因此,经请示市委有关领导同意,由你院对该案发回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并在原量刑3年零6个月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由政法委发文直接要求法院改判,这在国内司法史上也不多见。 违规判决当属无效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对储怀刚作出无罪判决之后,阜阳中院负责人接到市委政法委的电话,称经市领导研究决定,不能判储怀刚无罪,应发回颍泉区法院重审。该负责人当即表示,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然而迫于压力,阜阳中院还是作了妥协,但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特意要求政法委就此发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由政法委发文直接干预司法个案的行为十分罕见。不过陈瑞华认为,就法理而言,203号判决书的无法执行并不影响该判决的成立,阜阳中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属于违规行为,在此违规前提下,颍泉区法院重新作出的判决应当是无效的。《南方周末》(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