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今言:此规须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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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9:40 沈阳今报 | ||||||||
蒹葭 背景事件 据报道,黑龙江省绥阳林业中学规定,高三学生月考中的最后几名要被劝留级或离开学校,不允许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女生迟明因成绩不理想被剥夺了高考权,在巨大压力下
社会大众在无奈中不得不接受剥夺差生高考权这一“潜规则”。 笔者认为,尽管中学的升学率压力很大,也不能因此而剥夺学生参加高考的权利。学生在学期间,全方位参加教学环节,包括听课、考试、课余活动等,这本是学生应有的权利。高考是牵涉学生未来命运的一次重要机遇,十年寒窗苦读,不就是为了那最后一搏吗?命运虽未可知,机会却在眼前,谁有这么大的权力连机会都不给?让“差生”自主参加高考,大不了会使升学率有所“下降”,而这种“下降”本来应该是客观的实际,而剥夺“差生”的高考权,虽然升学率上去了,可学生本人的前途命运将就此产生截然的转折。难道学生的前途命运,在一些学校和老师的眼中,竟抵不上那没有生命力的百分比吗? 笔者认为,剥夺差生高考权反映出一些中学已经偏离了教书育人的基本价值取向,缺乏“以学生为本”、“以育人为本”的理念,而且目无法纪,在教育管理中随心所欲,存在着急功近利、现实利益至上的庸俗观念。“我就想用我的死来胁迫校方废除不合理的留级制度。”劫后余生的迟明同学这样呐喊道。她这种以死抗争的行为本身却警醒世人:丧失教书育人神圣使命感的学校,所带来的只能是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教育;而剥夺差生高考权,更是直截了当地向学生心灵“捅刀子”的“刽子手”。 笔者认为,不让差生参加高考这个中学教育中的“潜规则”,无疑是极其不合情理的,违背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各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彻底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