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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动车“无责”事故赔偿不超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10:48 大华网-汕头日报

  据新华社上海2月24日电(记者季明)2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规定“无责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所谓机动车无事故责任,是指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在此类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超过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将得到减轻。具体而言,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据悉,新的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凡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都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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