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工程发财镇长判刑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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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04:03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周睿通讯员苏勇)在划拨专项资金和发包工程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前天,涪陵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涪陵区镇安镇镇长梅辉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现年41岁的梅辉明原是涪陵区镇安镇镇长,2000年初至2004年1月,梅辉明在任涪陵区义和镇、镇安镇镇长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在划拨专向资金和发包修路工程等工作中
2004年6月,梅辉明受贿事实案发,6月9日被涪陵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目前,梅的大部分赃款已经追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