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对外转移 100万外汇局要进行询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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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07:09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地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询证。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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