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原因催生公司法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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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08:16 东方早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就公司法修订草案做说明时表示,该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新增加44条,删除13条,修改91条。
曹康泰表示,现行的公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要;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