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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08:55 南方日报

  广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2005)穗仲公字第33号龙韬: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关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05)穗仲案字第11号],请你到本会办理有关手续。自本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
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05年6月2日上午9:00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5年7月18日作出裁决,自该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裁决书送达。

  特此公告

  2005年2月26日

  广州仲裁委员会公告

  (2005)穗仲公字第30号广州华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林立新、林洁华、林子畅与你司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于2005年1月10日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本会也以[2005]穗仲案字第030号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现定于2005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本会开庭。请你到本会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60天后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05年2月26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1788号许建明、范妙珍: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诉被告许建明、范妙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与被告许建明、范妙珍于2003年6月3日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额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许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8285.35元及其利息(至2005年1月28日的利息为5728.29元,从2005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三、被告范妙珍对被告许建明上述的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许建明追偿。案件受理费2990元,公告送达费1000元,共3990元,由被告许建明负担,并由被告范妙珍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05年2月26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1759号蓝梅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大都会支行诉被告蓝梅兰、陈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蓝梅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大都会支行清偿借款本金315463.06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04年12月21日的利息为58471.97元,罚息为863.79元。自200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48825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部分(不含罚息)承担赔付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大都会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955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蓝梅兰负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05年2月26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1787号罗发平、王胜、龚平: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诉被告罗发平、王胜、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04)天法民二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与被告罗发平、王胜、龚平于2003年4月22日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额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罗发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37315.95元及其利息(至2005年1月28日的利息为8459.78元,从2005年1月2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三、被告王胜、龚平对被告罗发平上述的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罗发平追偿。案件受理费4438元,公告送达费1000元,共5438元,由被告罗发平负担,并由被告王胜、龚平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0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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