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亮的国家“产权”及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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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0:14 生活报 | ||||||||
中国国家跳水队的田亮,因为在假期中签订了商业演出合同而被国家跳水队除名。不少人在评论这个事件时,提到了这位世界冠军的培养费用问题,认为作为国家培养的优秀运动员,其“产权”属于国家。 这真是一个绝妙的讽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自由居然可以由于契约的存在而受制于“产权”。当国家跳水队对这位小伙子作出处罚决定时,我们不知道该机构行使的是什
既然国家没有与运动员本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监护人签订契约,那么,不管以哪种方式限制运动员的商业活动,都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竞技体育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性活动。运动员在从事竞技体育项目时,应当认真考虑各种商业合同,并且通过经纪公司维护自己的各项权利。 这一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体育领域契约精神的缺失。在有些人看来,运动员就是国家的财富,国家应当占有运动员获得的一切收益。在这样的管理模式下,运动员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模糊的。当然,田亮作为国家培养的优秀运动员,不应该忘记了自己的国家责任。当然,我们还只能对他进行道德上的呼吁,而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解决类似的问题,需要我们从技术操作层面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实现竞技体育的市场化运作,防止由于管理不当而造成体育人才资源流失。(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