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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领域有望引入回避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0:39 半岛都市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新增“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的条款,引入回避制度,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2月25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

  王以铭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增加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等产品质量鉴定管理以及电子鉴定等新型鉴定业务管理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可以不再纳入本决定规定的登记管理范围;一些新型鉴定业务,本决定不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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