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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不出具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1:13 新闻晨报

  晨报讯 记者昨天了解到,3月1日起与上海试点区域停车管理新措施同步实施的还有《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按照《办法》,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的,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或者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作者:记者钟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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