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利用残疾人或儿童乞讨条款稍后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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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1:14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不再包括有关打击破产欺诈犯罪和利用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牟利犯罪的条款。据了解,为打击这两种犯罪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上述两条规定作为另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企业破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时间相衔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25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五)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表示,原草案中关于破产欺诈犯罪和利用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牟利犯罪的两条规定,需要与企业破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相衔接。鉴于常委会对这两部法律草案还在审议,法律委员会建议上述两条规定作为另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这两部法律出台时间相衔接。 回避制度有望引入司法鉴定领域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新增“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的条款,引入回避制度,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25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报告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原草案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此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十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