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电力监管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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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2:04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综合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32号国务院令,颁布《电力监管条例》,新华社25日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共分六章37条,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的。
《条例》对电价监管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条例》为电力企业设置了三条“高压线”。如触犯其中之一,电力监管机构可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的。 《条例》规定: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