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矿难需强化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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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3:26 新闻晚报 | ||||||||
继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辽宁省主管工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刘国强停职检查后,辽宁省政府又作出决定,阜新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梁金发停职检查。国务院还将派出事故责任处理小组,对孙家湾矿难进行认真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与一个多月前对大平矿难的处理相比,此次孙家湾矿难对省主管领导的处理有所不同:事故发生仅9天,先停职检查,待事故责任查明后再进一步处理。问责“提速”说明矿难严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必须建立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权力与责任对等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责任行政”是法治政府的一个基本理念。“责任行政”意味着,设定行政权力的同时,就确定了相应的责任,行政权力的运作应当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的法定状态,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要尽职尽责,依法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新华社供稿 作者:王学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