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监管个人财产向外转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4:11 扬子晚报 | ||||||||
北京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25日联合发布通知,将对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进行联合监管,其中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企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的财产转移,将成为监控的重点。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亲属的申请,超过100万元的,必须向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询证。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