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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工不能单独提供服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4:50 深圳晚报

  义工不能单独提供服务

  深圳通过《义工服务条例》

  本报记者康剑波报道《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经过三审程序后,在昨天下午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

  深圳的义工服务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服务项目,已远远突破共青团的工作领域而成为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据统计,全市注册义工累计提供服务超过100万人次。全市参与过义工服务的市民超过300万人次,注册义工平均每人每年服务时间超过50小时,非注册义工或短期参与义工服务的义工每年服务时间超过270万小时。按照除掉节假日外一个人每年工作260天、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全市义工的服务时间相当于2278人全职为社会提供服务。这部法规的通过,对于鼓励和规范我市义工服务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该条例共有三十六条,分总则、义工、义工服务组织、义工服务、表彰和鼓励、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

  由于该条例属较大市立法,通过后还需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又讯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昨天下午圆满结束。昨天下午的第二次全体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深圳市2005年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方案的决议》。

  重要条款解读

  佩戴统一标志

  在第二章“义工”中,《条例》规定,义工应当在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下开展义工服务,完成服务工作。未经义工服务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义工服务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义工服务组织可根据义工服务的需要,为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义工办理相应人身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义工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义工服务证件、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市义工联统一规定。

  不能单独提供服务

  《条例》第四章规定,需要义工服务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义工服务组织提出服务申请。义工服务组织在受理服务申请后,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和实际情况,经确认后提供力所能及的义工服务;不能提供义工服务的,应当答复申请人。《条例》明确:提供义工服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义工参加。但服务项目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义工服务组织可以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服务过程中,义工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应当履行服务协议;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

  招生招工优先

  《条例》第五章明确了对义工的表彰和鼓励办法,规定:义工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义工考核和表彰制度。义工服务组织可以建立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制度作为考核、表彰义工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政府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义工服务经历者。不过,《条例》也同时规定,义工根据义工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义工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服务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康剑波)

  作者:记者康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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