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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眼:烟草广告再也难“擦边”?(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5:2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因涉嫌违法发布烟草广告,央视一套、二套、新闻频道等所发布的成都娇子、黄果树、月兔春、一品梅、美登等五个广告,被北京市工商局叫停。

  中央电视台广告部某负责人表示,已对广告违规部分做了修改,调整后已经可以恢复播出。但连续两天,记者并没有在电视上发现这数条违规广告的踪影。记者发现,在这5个被叫停的烟草广告中,成都娇子品牌形象广告片———“境由心生”篇,自开播以来就受到业内好评,而且曾获“中国企业策划案例金奖”。整个广告从创意到拍摄也没有一丝烟草的痕迹,但却明显是经过精心包装的、变相的烟草广告。其他四个广告也皆是打“擦边球”的烟草广告。至于违规的认定标准,北京市工商局一位负责人答复记者,工商局曾对一批烟草企业发布的烟草广告语做过认定,如果这些企业使用这些内容发布企业形象广告,就有会被认定为烟草广告。

  此类的变相烟草广告,人们随口可以举出一大串,从“山高人为峰”的红塔到“万牛奔腾”的红河;从“胜利之鹰”的大红鹰到“实干闯未来”的广东五叶神;从“成就价值成就你我”的芙蓉王到“天时地利和为贵”的白沙新品牌。大量的内地烟草企业广告似滚滚洪流,汇集到香港某卫视台的腰包,该卫视台的广告时段可谓“群烟荟萃”。在此次叫停风波后,它们的前景似乎也变得黯淡起来。它们播放的时间也不算短了,又是否会被叫停呢?即使被叫停,是否也会像“骄子”们一般略作修改,再次登台呢?

  广告法专家长期有着这样一种观点:烟草企业和广告商就这样在与主管部门的博弈中前行,试探着、猜测着法律的底线。“我们很难认定哪种广告违法。只有做出来了,播出了,行政部门没有反应我们才知道我们的广告合法。有反应了,我们就改改再试试。”成都某烟草广告制作人无奈地表示。

  “什么样的广告属于烟草广告?经营烟草的企业是否一律不准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我们需要相关部门给出明确说法。”烟草商和广告人反戈一击,提出疑问。

  这疑问得到暨南大学广告系广告法专家陈运博的认同,陈运博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应该由此制定一套相关的实施细则法规,明确“可与不可”的界限和标准。据了解,什么是广告、促销和赞助,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界定。

  然而,这一切,将在本月28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正式生效后,慢慢得到改变。中国于2003年签署这一公约,按照《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到那时,烟草企业再想打“擦边球”,即使机关算尽,也会是徒劳之举。

  本报记者 许琛 实习生 周志坤
媒体眼:烟草广告再也难“擦边”?(图)
此“中华”非彼“中华”

  中青在线供图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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