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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职业“酒水掮客” 由进场费应运而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5:20 温州新闻网

  酒店收取酒水进场费已是一项公开的秘密,但是由进场费应运而生的“酒水掮客”这一灰色

  职业却是新近才有的事情……

  据市区一位专做酒水代理的李先生向记者披露,目前一些酒店采用“酒水招标”的形
式采购酒水。所谓“酒水招标”,就是酒店将所有酒水的供货权通过竞价招标的形式包给外界的竞标人,再由竞标者充当“酒水掮客”去组织货源。

  一般来说,酒店所需的酒水、饮料往往多达百余个品种,自从有了“酒水掮客”后,酒店不仅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下线的供货商,而且能保证自己“旱涝保收”,每年都有一笔不菲的灰色收入。

  收条可以代表协议

  2月23日下午,在李先生的帮助下,记者通过公用电话联系到一个“酒水掮客”,当他得知记者有“酒水进场业务”与他洽谈时,就非常“热情”地约记者见面。

  半个小时后,记者在市区马鞍池东路的一家酒吧与他见了面。“酒水掮客”看上去很年轻,估计不足三十岁。他自称姓冯,是四川成都人。

  冯看到记者,没说几句话,就急不可耐地要求看样品。记者推说样品不在身边,随便报了一个品种的酒水上去。

  冯似乎对记者报上的酒水感兴趣,他不无得意地告诉记者,他现在已在温州承包了三家酒店的供货权,只要是正规酒厂出厂的产品,在他那里绝对好卖。

  此后,冯又和记者对进场费展开商谈。冯向记者摊牌,一个品种的酒进一家酒店一年的进场费为5000元到8000元之间,如果同一品种的酒同时进入他承包的三家酒店,那么进场费可以优惠,每家酒店进场费就以最低价格5000元收取。记者问他价格能不能再压低一点,冯摇着头表示这已是最低价格了。

  谈完进场费后,冯又催促记者明天缴纳进场费并向酒店供货。记者问他这样的合作是否有必要签定协议。冯有点不耐烦地说:“用不着签什么协议,你缴齐进场费,我给你打一张收条就行了,反正这收条就好比是协议,出了事情,你找我就行了。”他的话,让记者感到惊讶。高额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据一些推销酒水的经销商向记者透露,“酒水掮客”拿下酒水代理权后,接下的程序就是将白酒、红酒、啤酒、饮料分类,向相应的供货商待价而沽。

  一位姓陈的江西籍“酒水掮客”私下告诉记者,过去他一直都做推销酒水的业务员,但因为酒水竞争激烈,自己收益甚微。去年,他花了30万元拿下了市区一家酒店的酒水代理权,结果分包出去,除了本钱外很快又赚进20万元。由于有利可图,目前温州已出现一批专门从事酒店酒水承包的“酒水掮客”,有的甚至一口气就承包下了四五家酒店。

  除了这些职业的“酒水掮客”外,据记者调查,一些知名品牌酒业的销售商也加入这方面的承包,其竞标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品牌阵地,阻止对手竞争。

  有了“酒水掮客”的参与,大多数的酒业经销商销售成本也跟着“水涨船高”。出于成本的考虑,经销商大多数以“开瓶费”为诱饵鼓励酒店服务员促销。

  所以,在酒店消费,消费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你点了某个品牌的酒或饮料外,服务员会细声细语告诉你:“对不起,本店目前还没进这个牌子”,同时服务员会极力向你推荐:“我们酒店有××品牌的,这个产品质量、口感都相当不错,你要不要来点试试”。推销一旦成功,这其中各个环节的高额费用,也就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

  钻法律空子逃避处罚

  “酒水掮客”的存在,同样使酒水供货商面临一定的风险。

  家住火车站站前东小区的某酒业贸易公司的曹经理几日前向记者反映了一件事,今年春节前夕,他花了5000元向一家酒店的“酒水掮客”缴纳了一年的干红葡萄酒的进场费。想不到两个月不到,“酒水掮客”不知何故就跑了,酒店收回酒水供货权后,又让曹经理缴纳酒水进场费,曹经理分辩说自己已经把钱交给了原来的承包人,但酒店却认定那是曹经理和那人的私人行为,所以不加理会。结果,曹经理无奈之下只得全部撤回自己存放在酒店里的酒,5000元钱就这样打了水漂。

  进场费的风险由供货商承担,事实上也是一些酒店在经营上的“高明之举”。据业内人士透露,由于酒水进场费属酒店的灰色收入,同样也是有关部门打击取缔的目标。酒店为逃避处罚,就假借承包人(酒水掮客)之手来加以遮掩,一旦出现事情,又可以利用承包人推卸责任。这样经营的风险就由下线的供货商承担,酒店大可以坐享其成当“甩手掌柜”。

  这是商业贿赂行为

  采访中,市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认为,“酒水掮客”收取进场费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对于“酒水掮客”的行为,工商部门表示一旦查实,将对此进行打击处理。

  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浙江百合律师事务所胡贤焕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酒水掮客”属灰色职业,他的经营行为属不法行为,如果“酒水掮客”在未满承包期内收取进场费就擅自逃走,其行为在法律上也构成商业诈骗,利益受损的供货商完全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胡律师还认为,根除“酒水掮客”这一现象,关键还在有关部门要打击取缔酒店收取酒水进场费的行为,只要从根源上加以杜绝,“酒水掮客”现象也就不复存在。(温州都市报记者蓝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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