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司没有价格欺诈 纠纷有待进一步协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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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6:32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2月26日消息:前天本报报道了市区丁先生等几十人与新世纪旅游公司的纠纷,昨天上午,鹿城区消费委邀请市物价、旅游质监所有关人员共同参与解决。 游客丁先生认为,同一旅游公司,相同的旅行路线,同是包机,只因报名时间不同,价格竟相差了一倍多(2400元),旅游公司要给游客一个合理的答复。
对此,新世纪旅游公司副总经理刘宪文答复说,主要原因是前后机票价格的差异。2月6日,该公司接受哈尔滨市阿勒锦国际旅行社的委托,对剩下的90个飞机座位和线路低价打包出售。做法的初衷是减少哈国旅社的损失,帮助该旅行社低价出售座位和线路,但没想到会造成如此大的反响。 新世纪旅游公司在价格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市物价检查分局案审科科长赵胜伟认为,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是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但是该纠纷中,旅游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同,而且交易条件(主要指该纠纷中签订合同的时间)也不同,因此该旅游公司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市旅游质监所所长钱勤认为,该纠纷中新世纪旅游公司虽然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但同一出游团队里的价格差别如此悬殊,造成游客心理不平衡,会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由于哈国旅行社在与新世纪旅游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表明愿承担委托销售中所引起的责任,因此建议新世纪旅游公司与哈国旅行社协商后给游客一个答复,让游客心理平衡些。 新世纪旅游公司表示立即与哈国旅行社协商,尽早给游客一个说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温州商报 记者 叶朝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