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建议修改刑法严惩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6:3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记者赵磊 孟娜)正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众多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刑法作出修改和补充,严厉惩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打胎等违法行为。 在25日下午进行的分组讨论刑法修正案(五)草案过程中,数十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达了自己对出生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的担忧,纷纷提出修改现行刑法适应目前的严
中国老百姓特别是农民,千百年来一直有养儿防老的传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许多老百姓更是通过各种手段放弃生育女婴选择男婴,从而导致全国范围内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在一些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所谓的“光棍村”,直接影响到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1994年中国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和2001年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只有一般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委员们普遍认为,应当在刑法上有所体现。根据2000年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已达116.9:100,科技部“人口与健康科技问题研究专题报告”表明这一比例已达119(正常应当为102-107),有的地区高达130。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的调查发现,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是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法律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方新委员说,现行刑法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并没有规定。刑法第336条第2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医生资格的人,“而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医生资格的人或单位正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蒋祝平等委员建议对刑法作出修改和补充,“明确提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具有执业医生资格的人员可以成为破坏计划生育罪的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大学校长许智宏说,性别比例长期失调将影响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正常婚配,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危害人口安全;同时为达到生育男孩目的而采取选择胎儿性别的行为也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剥夺了女孩的生存权利。 他指出,目前治理难度较大的原因是法律缺乏相应的规定,缺乏有效的威慑,因此修改刑法相关条款非常必要。全国人大代表魏丽惠本人就是一名妇产科医生,她表示:“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已经明确规定不准对胎儿做性别检查,但是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力度不够,在基层医院很难控制,目前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日后将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非常重要因素。”据了解,目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主要增加了有关信用卡犯罪和破坏军事通信设施罪等条款,并没有涉及非法胎儿鉴定等相关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决定是否调整相应的修改条款。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