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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快评:非公经济歧视一去不复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7: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唐螂

  在今年“两会”开幕前夕,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将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非公资本进入这些垄断行业和领域。

  尽管有关实施细则将会在这一政策性文件精神的指导下由各级法规制定部门陆续出台。但可以肯定地说,对时非公经济存有的歧视性限制,一去不复返。而计划经济中残余下来的那部分垄断性经济,也将在多种经济成分的资本冲击下,在公平的市场环境当中,老老实实接受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原则,从“天上”回到“人间”。

  许多与公共资源相关的行业,过去以来一直被认为是在生产公共产品,在计划经济时代靠政府补贴过活。而到了市场经济背景下,引进了商业化经营的模式却缺乏竞争,使他们一方面享受着各种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却又依据“用者自付”的原则制定强制性的垄断价格,形成唯我独尊的各种垄断性行业。

  然而,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行业所生产的产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因为,公共产品应是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无法定价的商品,比如国防、军力、警力等等。而像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共产品,因为它们并不具备“非排他性”,它们是公共设施,但不是公共产品。按照经济规律,凡是不属于公共产品的,也就是具有竞争性(价高者得)的和排他性的,都可以由市场供给。而市场供给的意思就包括了商业化经营和引进竞争机制,缺一不可。

  那么,将公共设施及相关资源生产市场化,会不会导致公众生活成本的增加呢?在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下,人们总是觉得国有资本背景下的企业信用高些,又或者来自国字号的产品物美价廉一些。在市场转型期,也许在局部市场若干产品会有这种现象。但是,在比较成熟的市场,产品信用和企业信用,并不是建立在资本属性背景下的。众所周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产品的单位,是以法人来进行依法管理的,在市场层面上,国企法人与私企法人是平等的,无论何种经济成分,其产品的信用和企业的信用是由其市场行为依法积累起来的。

  当然,在引进非公资本进入公共设施过程当中,一方面要在准入环节上做足文章,以保证公平和有效监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或腐败;另一方面,要在供给环节上下足工夫以保障公众利益,严格执行价格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实行“企业报价、政府核价、公众议价”的价格协调制度,并引导市场良性发展。这些细化工作,倒是公众们要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拭目以待的。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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