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执法要动真格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01:55 济南时报 | ||||||||
时报2月26日讯(记者 王进 通讯员徐雁飞焦屹)今天,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3月1日前济南行政区内各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手续的将受到严惩。随着3月1日起有关规定的实施,公积金行政执法将进入实质性阶段。 3月1日起,《济南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将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为职工缴纳部分均属职工个人
《规定》指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济南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将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立案,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逾期1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职工可以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561951。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在3月1日以前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