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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位全国人大常委建议修改刑法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02:04 都市快报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这一问题已引起我国最高立法机构有关人士的重视。

  25日,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五)草案时建议,尽快对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的正常和平衡。

  性别比例严重失衡中央已经高度重视

  “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达到116.9∶100,有的省高达130∶100,而正常值仅为102~107∶100。”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表示,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在个别严重的地方,男女性别比例甚至到了150∶100。”常委会委员柳斌说,“现在有的自然村已经出现男青年找不到老婆的情况,成为名副其实的‘光棍村’。”

  影响未来正常婚配危害我国人口安全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张继禹委员表示,如果不早加防范,将影响未来一段时间的正常婚配,危害我国人口安全,甚至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

  许智宏委员则从另一个角度表示了自己的关注:“为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而采取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也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剥夺了女孩的生存权利。”

  不少地方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中期以上引产中,女胎的比例明显高于男胎。

  刑法缺少相应规定医生违法成本太低

  我国现行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刑法中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没有规定。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资格的人。但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单位正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

  “现在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别,鉴别结果是胎中的女婴被扼杀了。刑法所限制的非执业医师一般都没有B超,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别恰恰是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所为。但刑法没有对他们的这一行为加以限制。”吴德馨委员说。

  修改刑法势在必行新条款要有前瞻性

  为了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方新等十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刑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第一,明确规定惩处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第二,明确不论是否具有执业医生资格,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律,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朱相远委员表示,新的条款要有前瞻性。不仅要禁止采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还要严禁运用各种生物技术手段来破坏胎儿性别平衡。“因为现在已经有分离X、Y染色体的技术。如果这种技术被用于人类,就可能使母亲直接怀上男性胎儿。应防患于未然,不能等成了气候再去禁止。”

  培育男女平等观念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王茂林委员表示:“重男轻女,搞胎儿性别鉴定,一个重要的根源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养儿防老的观念依然存在。在广大农村,一个家庭如果没有男孩,可能会缺乏劳动力。”

  为此,一些专家建议,在修改刑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培育男女平等的生育文明观念,从思想观念上解决性别歧视问题。专家还建议,尽快在农村地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生育女孩的农村家庭的生活质量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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