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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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02:04 都市快报 | |||||||||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周五对外公布《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如实向省政府作出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 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按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
一旦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市、县(市)人民政府,整合各有关方面的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对不作为、贻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预案指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群众利益损害最小的措施;对群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应超出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应该对群众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要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措施,努力消除人们的精神创伤。 (通讯员丘石记者魏奋 都市快报) 相关专题: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