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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胎儿性别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02:5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这一问题已引起我国最高立法机构有关人士的重视。25日,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五)草案时建议,尽快对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的正常和平衡。

  性别比例严重失衡

  个别村成为光棍村

  “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达到116.9∶100,有的省高达130∶100,而正常值仅为102~107∶100。”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等表示,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在个别严重的地方,男女性别比例甚至到了150∶100。”常委会委员柳斌说,“现在有的自然村已经出现男青年找不到老婆的情况,成为名副其实的‘光棍村’。”“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张继禹委员表示,如果不早加防范,将影响未来一段时间的正常婚配,危害我国人口安全,甚至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由于男性结婚年龄通常比女性大,所以性别失衡问题还有个缓冲期。”朱相远委员建议解决这个问题要尽早着手。“如果现在不抓紧解决这个问题,缓冲期一过,解决难度和社会成本无疑会大大增加。”

  刑法缺少相应规定

  医生违法成本太低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显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而造成这一现象治理难度较大、难以彻底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我国现行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刑法中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没有规定。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资格的人。但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单位正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

  修改刑法势在必行

  相关问题有待关注

  为了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方新、蒋祝平等十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刑法有关条款修改:第一,明确规定惩处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第二,明确不论是否具有执业医生资格,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律,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朱相远委员表示,新的条款要有前瞻性。不仅要禁止采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还要严禁运用各种生物技术手段来破坏胎儿性别平衡。“因为现在已经有分离X、Y染色体的技术。如果这种技术被用于人类,就可能使母亲直接怀上男性胎儿。应防患于未然,不能等成了气候再去禁止。”专家认为:“消除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修改刑法有关条款,推广以奖代罚的计生政策……只有将思想工作、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才能标本兼治,促进农村家庭告别养儿防老的传统,从根本上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邹声文沈路涛·(据新华社电)(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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