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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了怎么赔”沪已出定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04:47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上海2月26日电】(记者马信芳)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规定“无责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记者了解到,定于4月1日起施行的该规定,上海将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超出部分,责任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超过4万元的“无责事故”: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一方按5%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作者:记者马信芳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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