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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选村干部如何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12:18 新华网

  民选村干部如何监督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自治组织,然而,浙江一些村干部出现的腐败现象都反映出,由农民自己选出的村委会主任却不能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表者,这不能不说是村级行政管理中的
困惑。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我国农村地区目前普遍实行了村级直选,但只选举了村民委员会主任,却没有一个相应的制衡机构。

  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村干部极有可能将自己掌握的公共资源占为己有。村委会具有的一些自治管理的职能,如出售树木等集体财产、筹办村集体企业、建设农贸市场等,都可能成为村干部以权谋私的条件。

  村级行政的管理,还存在法律上的缺漏。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阮方民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一级行政机构,也套不上“公司、企业等其他单位”,所以刑法中规定的惩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条款,涉及对象都不包括村干部。对于村干部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处于“束手无策的境地”。他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对村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明确定性。

  此外,有关专家认为,村级管理的关键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开民主的管理制度。首先,要认真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做到既依法选举,又严格监督,把那些真正能代表百姓利益的优秀人才选上来。其次,要重点抓好村务公开、财务管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群众评议及党内监督五方面内容,让村干部的行为处于“阳光”之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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