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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法有关条款 严惩胎儿性别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13:26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据新华社电25日,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五)草案时建议,尽快对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的正常和平衡。

  “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达到116.9:100,有的省高达130:100,而正常值仅为102~107:100.”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等表示,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
的高度重视。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显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

  而造成这一现象治理难度较大、难以彻底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为了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方新、蒋祝平等十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刑法有关条款修改:第一,明确规定惩处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第二,明确不论是否具有执业医生资格,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律,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专家建议,在修改刑法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培育男女平等的生育文明观念,从思想观念上解决性别歧视问题。专家还建议,尽快在农村地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生育女孩的农村家庭的生活质量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实际上,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委员们的想法已在我国部分地方得到体现。目前,四川、河北、贵州等地农村开展了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消除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修改刑法有关条款,推广以奖代罚的计生政策……只有将思想工作、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才能标本兼治,促进农村家庭告别养儿防老的传统,从根本上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专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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