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刑法严惩非法胎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13:30 东南快报 | ||||||||
新华社消息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众多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刑法作出修改和补充,严厉惩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打胎等违法行为。 在25日下午进行的分组讨论刑法修正案(五)草案过程中,数十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达了自己对出生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的担忧,纷纷提出修改现行刑法适应目前的严峻局面。
方新委员说,对于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刑法第336条第2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医生资格的人。“而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医生资格的人或单位正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蒋祝平等委员建议对刑法作出修改和补充,“明确提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具有执业医生资格的人员可以成为破坏计划生育罪的主体。” 全国人大代表魏丽惠是一名妇产科医生,她表示:“关于非法胎鉴,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力度也不够,基层医院很难控制,目前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 据了解,目前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主要增加了有关信用卡犯罪和破坏军事通信设施罪等条款,并没有涉及非法胎儿鉴定等相关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将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决定是否调整相应的修改条款。(来源:综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