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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提醒:四种用工合同不能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16:58 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2月27日电(记者李嘉)春节过后,打工者纷纷涌进城里寻找工作,一些用人单位趁着求职者求职心切,乘机与劳动者签订一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南宁市城北区劳动仲裁所负责人说,劳动者若与一些私营企业签订违反劳动法合同的条款,一旦产生纠纷,很容易陷入诉求无门的尴尬境地。

  南宁市城北区劳动仲裁所负责人提醒广大打工者,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避免一些显失公平的合同给自己留下隐患,有4类合同不能签。

  第一,非企业的合法主体签订的合同。此类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只有与持有营业执照的法人代表签订的合同才是合法的。

  第二,“生死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常常自行起草劳动合同,并在其中加上“伤亡自理”一条。虽然这一条规定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属无效合同,但是有了这样的约定,用人单位就常常会放松管理,忽视生产安全。

  第三,福利待遇不明确的合同。这类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劳动者该享受的待遇,只是口头协议的约定,若发生纠纷劳动者就很难取证。

  第四,一些合同后附加不合理条款。有些企业向劳动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却在其后附加了许多不合理的条款,劳动者一定要仔细研究后再做决定是否能够签订。(完)(责任编辑:武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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