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完善法律法规让公款行贿不再快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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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17:43 人民网 | |||||||||
作者:石敬涛 新年伊始,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严肃查处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法案件,其中,行贿行为被特别指出,这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
行贿,本应该是一件很痛苦的事。对此,笔者曾经有过切身的体会。当初为找份工作,我曾经拿着家里买粮食的钱,去给人送礼。我不知道这算不算行贿,但是当时那种感受是非常痛苦的。本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问题,却非要逼得自己把用血汗换来的钞票双手送出去,那种刻骨铭心的感受,至今难忘。 但是,有一种可以让人行贿并快乐着的营生——公款行贿。据媒体报道,有统计显示,在检察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80%的行贿者是用公款行贿,比如公款行贿,打通关节,步步高升;比如,为给单位拉到资金或者争取到某些项目,动用公款大肆行贿来挤掉其他竞争者,其理由简单而冠冕堂皇:“这是为公家办事。” 占到80%的比重,作为腐败领域重头的公款行贿,可以说是其害无穷。公款行贿使大量的国有资金、集体财产流进个人腰包,并且因此导致权势横行霸道,公共秩序混乱不堪,而且,这种财大气粗的公款行贿,对整个社会行贿“行情”的“上涨”,起了重要的“催化”作用,进一步助长了行贿受贿歪风,破坏社会风气,损害政府形象。 那么,公款行贿为什么会成为腐败领域的“重头”呢?原因很简单,割的不是自己身上的肉,不但自己感觉不到疼,而且还能够讨好上级、捞取政绩,这种“快乐”的好事何乐而不为呢?当然,最重要的就是,由于在相关法律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和空白,对于公款行贿的约束和制裁,还显得乏力和无法可依,从而使得一些官员在对巨额公款的支配上,甚至比花自家的钱还轻松自在。 我们看到,就“公款行贿”而言,往往都是以单位的面目出现,而该如何处罚这种因公违法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还语焉不详。笔者搜索了一下,只在《刑法》中找到了相关条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此条款不难看出,公款行贿构成犯罪的首要条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对于大多数“公款行贿”而言,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却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有些公款行贿,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感情投资,行贿者为达到何种目的而行贿只有行、受贿双方才清楚。这给打击“公款行贿”带来很大困难,从而在法律上给“公款行贿”留下了空间,造成打击不力。 80%的行贿者是用公款行贿,这实在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这也同时说明,在某种程度和范围内,公款行贿者既是行贿者,同时也是既得利益者。某些官员在用公款进行行贿的同时,也从别人对己的公款行贿中得到了利益。大家都在彼此心照不宣地接受着公款行贿的潜规则。许多人都想从腐败的“饕餮盛宴”里分一杯羹,而很少去想这美味佳肴到底属于谁,谁才是这美味佳肴的真正主人,这种弥漫着的潜规则和对公款行贿的普遍认同才是最可怕的。 因此,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堵住“行贿并快乐着”的公款行贿行为的法律缺陷和漏洞,已经日益迫切。在不断加大对财务管理、审计以及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利监督等做法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刑法》也应做适当修改,不管是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只要是动用公款去行贿的,都应该从严定罪处罚,而不给腐败者留下“行贿并快乐着”的活口、空子和漏洞。总之,一句话,不能让腐败者再“行贿并快乐”下去了。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