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汽车须取得总经销商授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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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1:53 新京报 |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4月1日实施 本报讯(记者郭安)近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从今年4月1日以后,如果销售汽车的话,必须取得汽车总经销商授权。
办法着重对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的车型范围和时间,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服务体系,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行为规范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