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补偿”应早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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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2:44 京华时报 | ||||||||
作者: 陈 春来源: 新闻主体: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对证人作证索要报酬这类现象到底应该如何看待?有法学专家认为,既然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就无权索要报酬。索酬行为如果是针对当事人,会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如果是针对司法部门,会增加国家的司法成本,而且容易出现伪证,妨碍司法公正。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0%,这其中原因多多,但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能是“证人索酬”,而应该早行“作证补偿”。 证人索酬从根本上毁坏了一个理性社会的公正基石,从“出高价请证人出庭”会演变出“出高价作伪证”、“不给高价就不作证”等恶劣后果,最终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法律的公正不能建立在经济利益的支点上,不管“证人索酬”是否出于善的目的都不能允许。 不能让证人索酬,但对证人的补偿却是法律公正的应有之义。证人出庭作证势必会影响证人的正常工作,特别是许多证人还会因作证而耽误工作,在经济上蒙受一定的损失。从公正角度加以考量,证人作证所受到的风险和利益的损害都需要经济上的补偿,而这补偿金必须由国家承担大部分,因为法律裁决看似为了公民个人的利益,而其最终目的是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国家理应为此付出相应的“公正”成本;其余小部分可由当事者双方先缴纳证人保证金,然后就判决结果相应分摊。至于给证人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应该由人大和法律专家来讨论,共同制定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