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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2:44 京华时报

  作者: 来源:新 闻 美将遣返中国外逃贪官

  据《中国青年报》2月24日报道,2月23日,正在北京参加“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第四次会议”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执行局局长托马斯表示,“任何中国的犯罪嫌疑人前往美国,只要中国司法部门向我们提出调查的要求,而且我们也查证其确实在中国实施了犯罪行为,我们就会‘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

  2004年4月16日,逃亡美国长达两年半之久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被送回他妄想逃离的祖国。押解他走下飞机的,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特工。中国警方随即向余振东宣布:因涉嫌贪污、挪用巨额公款,你已被刑事拘留。

  在两国尚未签订引渡条约的背景下,该案堪称中美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这与两国司法部门的通力合作是分不开的。”托马斯对此作出高度评价。直评理性看待美官员的“遣返豪言”

  应该说,对于中国在全球合作框架下打击外逃贪官,联邦调查局官员的“遣返豪言”,是继“成功缉捕贪官余振东”后的又一个好消息。

  首先,美国联邦调查局官员积极“示好”的态度,为中美执法部门的磋商与合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对话氛围。由于中美之间没有引渡协议,在合作打击外逃贪官方面,中方一直保持着与美方的接触与磋商,可由于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太大,双方在接触中都感觉到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对话氛围不是很融洽,合作当然很难深入下去———而联邦调查局官员的此次“示好”起到了一定的润滑作用,有利于活跃双方的合作关系,并向政治层面推进。

  其次,有利于在发达国家中形成示范效应。毋庸讳言,我国打击外逃贪官的跨国合作渠道很不畅通,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尚无引渡协定,已签订引渡协定的19个国家中,无一是欧美发达国家,而我国的外逃贪官又大多逃到了欧美发达国家———如何打破这块坚冰,有着巨大国际影响力的美国的态度至关重要。

  最重要的是,美国联邦调查局高官这番“遣返豪言”对那些已经或准备外逃的腐败分子,形成了巨大的威慑———对外逃犯罪分子来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绝对是铁一样的事实,法律永远是悬在他们头上的一把利剑。只要触犯了中国法律,不管犯罪嫌疑人逃到地球的哪个角落,一旦被发现,在日益完善的全球执法合作中,总会被缉拿归案。

  不过,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联邦调查局官员这番“遣返豪言”中的外交辞令成分,明白“美国会遣返每一个外逃的中国贪官”与“每一个外逃美国的中国贪官不久将被遣返”之间,实际上还有很大的距离。

  实际上,早在去年4月21日,比这位国际执行局局长更高级别的官员、应中国公安部邀请来华访问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罗伯特·米勒,就曾表示过类似的意思———虽然没有“美国会遣返每一个外逃的中国贪官”这番豪迈,但大体意思差不多,称“美国联邦调查局愿意在反恐、打击跨国犯罪和执法人员交流方面与中国公安部进一步加强合作,协助中方将潜逃到美国的犯罪嫌疑人遣送回国。”———更多是停留在模糊的外交辞令和美好愿望的层面,不能误读为“实然判断”。

  其实,托马斯局长在接受采访时说得很清楚,根据美国法律,关于两国之间签订引渡条约的事务,并不由联邦调查局决定,而是由美国国务院和司法部负责,最后形成法案,提交参众两院表决。可见,遣返中国外逃贪官需要美国很多部门的参与和决策,联邦调查局的作为只是其中一个环节。

  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看别人脸色行事”毕竟是无奈之举,打击腐败、打击贪官外逃的关键还在国内,在打击贪官和资金出逃方面,极有必要实施大幅度的关口前移,建立完善的预防体系,从金融、法律、行政等各领域建立“制度反腐”机制,阻止和减少贪官及犯罪商人外逃现象,尽量做到“治贪于国门之内”。摘编自《中国青年报》2月26日文/曹林求是 国际反腐不应仅为个案合作

  我们注意到,谈及余振东的归案,托马斯使用了“遣返”而非“引渡”一词,原因在于,中美两国尚未签署引渡条约,在缺乏条约依据情况下,双方无法启动引渡程序。

  国际法上人员移交的形式,主要包括引渡、随案移交、被判刑人移管、遣返四种,这里的遣返,主要针对偷渡和非法移民者。而余振东先是被美国以欺诈罪名判处12年监禁,再经过中美协商达成特别协议后遣送回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遣返”。说到底,其归案的依据,主要还是《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和经过反复谈判达成的个案协定。

  2000年达成的《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是中美两国在刑事司法合作上迈出的一大步,但该协定主要着眼于管辖、取证和物品移交等程序环节,在引渡嫌犯、没收犯罪资产上尚无细致安排。既然缺乏制度安排,具体个案便只能以谈判形式进行政策抉择。

  余振东的成功归案,对人们是很大的鼓舞,然而,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还将不得不面对更多的王振东、李振东,不能全部指望个案合作,个案合作必须转化为国际合作反腐的长效机制。所谓长效机制,首先是指各方都能郑重对待国际合作反腐的重要性,互设常驻机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积极进行情报交流和案件通报。

  当然,既然是长效机制,我们也不能光看人家的态度,个案中的讨价还价,最终还是应落实为白纸黑字。如果缺乏规范的程序,一切谈判都只能沦为桌上的利益博弈,缺乏稳定性和公信力。

  在此方面,没有《国际刑事协助法》是我国一个很大的缺憾。比如托马斯声称,如果中方提出调查申请,美方将“来一个,查一个”。那么,该程序该如何启动?我国又应由什么部门具体承担这一沟通之责呢?在我国已签订的几十项司法协助条约中,有的指定司法部负责,有的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几大部门固然都曾在以往个案中承担过相应职责,但是,若沟通由固定部门负责,不仅符合国际通例,还将有助于建立顺畅、稳定的联系渠道。

  另外,为了应对“死刑不引渡”这一国际法原则,应由什么机关,在什么前提下作出不施用死刑的决定?又由何机关按何程序正式对有关国家进行承诺?这些都是实践中亟待解决与规范的问题。

  国际合作,不仅是观念扭转、沟通加强的过程,也意味着法律细节的不断完善。待《反腐败法》、《国际刑事协助法》正式出台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引渡法均依照与国际公约衔接的标准予以完善,繁琐的个案合作才将被稳定的长效机制取代。摘编自《南方都市报》2月25日文/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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