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五长”再次轮岗不得在成长地任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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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3:07 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广州2月27日电(陈冀胡键)广东省再次实施市、县两级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五长”交流轮岗。交流轮岗的县级“五长”已于春节前到位,市级“五长”也将于3月内履新。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广东省规定市级“五长”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交流轮岗:在同一单位任正职满5年的;在同一单位任正副职满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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