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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伤人事故引发连带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4:16 新晚报

  两车相撞殃及路人

  本报讯(王金祥)两台相撞的客车将正在路边工作的田某砸伤,其中一名驾驶员与客车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驾驶员是否为赔偿人?伤者田某的儿子生活不能自理,老母又无生活来源,一家损失由谁赔偿?香坊区法院判决:双方客车单位来赔。

  田某从事环卫工作,母亲没有生活来源,儿子是二级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前不久,某装饰公司的王某驾驶单位的微型客车与生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的大客车相撞,砸伤正在路边工作的田某。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王某、生某负同等责任,田某无责任。经省公安厅伤残鉴定,田某属二级残。田某要求肇事者赔偿其各种医疗费及自己对母亲的赡养费、抚养费、终身护理费、营养费等。但某运输公司认为,生某未与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生某在此次肇事中存在过错,法院应将生某追加为被告。

  法院认为,生某所驾驶的大客车为运输公司所有,生某是运输公司的雇佣人员,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由运输公司按照赔偿责任先予赔偿田某的损失,运输公司要求将生某追加为被告并进行赔偿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田某要求赔偿其母亲的生活费、儿子的抚养费要求合理,应按照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标准及赡养年限计算。田某要求对其第二次手术费用、终身护理费用及终身营养费用给予赔偿等请求,因所述费用未实际发生,田某又不主张鉴定,法院对这一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司与运输公司分别赔偿田某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田某母亲的赡养费、田某儿子的抚养费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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