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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新规 保护火灾隐患举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8:22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 邹宇)昨日,市消防总队拟定了《重庆市公安消防机构办理举报投诉案件程度规定》,以保护火灾隐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市公安消防总队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台此举的目的就是,不泄漏举报人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转送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据了解,这一程序规定,广大市民和社会单位可以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为举报
人保密,不能将举报情况向外泄漏,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核查,举报人对公安消防机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后的15天以内申请复查,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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