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新规 保护火灾隐患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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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8:22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邹宇)昨日,市消防总队拟定了《重庆市公安消防机构办理举报投诉案件程度规定》,以保护火灾隐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市公安消防总队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出台此举的目的就是,不泄漏举报人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转送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据了解,这一程序规定,广大市民和社会单位可以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必须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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