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道德标准还是法律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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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9:38 新桂网 | ||||||||
25日凌晨,当歹徒撬开邻居的家门入室行窃时,被当地称为“邪头”的倪明挺身而出,搏斗中,歹徒夯了他两铁棍后夺路而逃,而受了轻伤的倪明因为没有钱,无法到医院治疗。由于平时倪明在附近一带的口碑不好,他的这一行为究竟算不算见义勇为,也在当地居民中产生了争议(据《现代块报》2月26日报道)。 如果一般人有如此作为,居民肯定就不会有是不是“见义勇为”的争议了。可为什么
这说明现代社会人们的评判标准还习惯用道德而非法律,人们的道德意识大于法律意识。其实,这种观念是法治社会不和谐的音符,并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在法治社会中,一个人因犯罪受到法律审判和法律制裁后,他就不应该再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其中包括道德惩罚。法律惩罚的目的是让受到法律惩罚的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道德惩罚,只会偏离这个方向。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刑满释放人员,因社会的歧视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值得我们思考。社会如何用宽容之心对待他们,关系到法律改造他们能否成功,关系到他们是否能重新做人,从对社会有害转变到对社会有益。因此,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社会评价应该从道德标准,转向法律标准,而且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所应有的特征。 河南 王攀 作者:王攀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