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观察:令人深思的“高价索证”现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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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9:5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证人不愿出证,除非当事人许诺高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才愿意出法庭——这样的现象早已不是个别。据《中国青年报》2月25日报道,吉林市昌邑区痛失爱子的村民徐中库高价索证,用1.3万元买来了目击车祸的证词,证人大发其财。高价索证、证人出庭率极低等现象反映出现行证人作证制度的缺憾,因此,改革并完善证人作证制度才是解决证人出庭率低的治本之道。
证人作证固然是法定的义务,法学界也有人主张通过增设“证人拒绝作证罪”来惩治证人不愿出证的不义之行,但证人作证问题显然不是靠单纯的刑罚威慑就可以解决的,还涉及公民诚信、民事补偿和相关制度建设等问题。《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刑事诉讼法》中也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既然宪法规定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这种义务本身也就是强制的。 拒绝作证考验的其实是公民的道德品质。如实作证是公民的一种诚信品质,拒绝作证是公民不诚信的体现,可以考虑将公民是否出庭作证列入公民个人诚信体系的范畴。当然,对有偿作证现象也不必大惊小怪,甚至上纲上线地批判。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有偿作证协议,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和认同。因为,既然警方可以对提供破案线索者予以重奖,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举报者予以重奖,那么在作证领域引入有偿机制也未尝不可,况且有偿作证属于典型的民事协议,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必动辄挥舞法律的大棒。 证人作证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就要相应建立证人宣誓制度、证人补偿制度、证人作证豁免权制度、证人保护制度等。基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在诉讼中,证人有针对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获得补偿并得到报酬的权利。比如,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早在2002年就出台了关于证人作证费用补偿和负担的暂行规定,由法院负担补偿证人作证的费用。证人宣誓是预防证人作伪证的第一道防线,可以使证人在内心上受到约束,让证人不想作伪证。伪证罪的处罚原则上应以证人经过宣誓为前提。在诉讼活动中,由于证人对被告人所为之犯罪或违法事实加以指证,有可能会使自己或者亲属的生命、身体、财产陷于危险之中,因而国家对证人以及其他因其作证行为而面临危险的家属负有保护职责。正如丹宁勋爵所言:“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予以救济。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 可以说,已经发生的高价索证现象既考验着和谐社会的公序良俗,也挑战着存在明显缺憾的证人作证制度。 | ||||||||